首页 > 经营城市 > 理论研究 

关于经营城市经营主体缺位、错位的思考

2010年02月08日来源:《中国建设信息》

 

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区域发展研究和关注经营城市运行的科研机构,多年来,我们一直跟踪和进行经营城市理论的系统研究,我们认为.当前有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就是,经营城市主体缺位、错位的矛盾相当突出。

    一、经营城市主体如何定位

    我们一直认为,所谓经营城市,就是把城市当作特殊商品对待,运用经营手段,整合城市若干经营要素,将城市纳入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无形的手,提高城市的区域平台价值,从而强化城市物资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从经营城市的狭义概念看,凡属于市场交易运作的行为,就应该定性为商业行为;从经营城市的广义概念看,其内涵还应包括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和服务行为。所谓经营,它的本意除了买卖、交易这层意思之外,还有用各种手段管理操作其它事项的行为之意。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具有促进商业经营行为的保障功能和协调功能。因此,管理和服务中的“经营”概念,其含义应该理解为是一级政府在经营城市中的综合操作行为和能力。

    经营城市既然属于商业行为,又属于社会事物的综合操作行为,这就出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经营主体定位问题。前一个时期直至当前,有一个基本共识是,一个城市的地方政府是经营主体,市长是城市的法人代表。从城市的自然属性上看,它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从社会属性上看,它应该属于城市全体市民所有。政府既是国家的代表,也是全体市民的代表。因此,充当经营城市主体的角色,自然无可非议。我们认为,在市场的发育初始阶段,城市一级人民政府充当经营城市的主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法律上。以及历史进程上,这个阶段是无法回避的。政府经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城市探索阶段.靠政府主体的行政资本.作为启动城市的经营资本,对于培育城市初期经营市场,完善城市经营市场机制.十分必要。但是,当经营城市进入成熟期.市场已经从发育期到比较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之际,市场经济机制不断成熟、完善之后,经营城市的主体角色必须改变,原先由政府一手包办的一元化经营方式,必须向市场经营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为政府逐步退出市场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因此,在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机制的新形势下,对于经营城市的主体,应该依据已经变化了的形势及市场运行的固有规律和法则,进行重新认识和重新定位,政府应该从经营城市的主体中退出。

    二、经营城市主体缺位错位的表现和危害

    当前经营城市经营主体缺位和错位的表现,主要是政府直接参与各种商业交易活动。其中,最突出的是大搞土地买卖。政府依靠手中的权力,压价强征剥夺农民的土地,然后直接高价卖出,土地出售的巨额利润,大部分进入政府的地方金库。政府用这部分资金,大肆进行各种形象工程和楼堂馆所建设,用于假、大、空的开发区基本建设.把银行拖人泥潭。同时,导致大批农民陷入无地、无业、生活无保障的贫困境地。一些地方政府把土地卖光了,或者是他们那儿的土地卖不上价钱.就索性打着改革的旗号,打起了原先由政府建立起来的公益性公共产品的主意,他们限时将医院、学校一卖了之。有的地方,已经把所有的县、乡两级医院、学校全部卖光,资金也全部用光。地方政府这种无约束的直接参与城市交易活动,导致的后果是,短期内经营把钱赚了,各种形象工程搞起来了,坑了老百姓,坑了国家;下一届政府、下一代甚至几代人的资源也统统被卖光了,爷爷吃了孙子的饭,也就同时破坏和切断了一个地区子孙们的发展后路。这些卖学校、卖医院的地方政府,不但把原来国家预算每年投入教育、医疗事业的事业费截留了,还把学校、医院各种社会保障中遇到的问题也甩了。这其实是把政府该担负的责任给甩了,成了一个名符其实的不负责任的政府。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了社会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加剧。现在全国城市建设工程拖欠的工程款高达3360亿元,拖欠农民工工资款最少也在300亿元以上,这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一来于各级政府的各种工程建设。根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目前全国县级财政平均负债2亿元,乡镇财政平均负债600万元。尽管这种调查数据的权威性有不同争议,但县、乡财政人不敷出、寅吃卯粮的现象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我国未来几年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经济危机,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器将难正常运转,这已成为威胁我国社会、经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经营城市的主体缺位、错位后,不少政府为争到投资者的光顾,往往不恰当的夸大了自己的权利。哪怕县一级政府,也居然敢随意出台与中央和国家相悖的土政策。比如我国关于土地尤其是可耕地的政策,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具体管理使用规定上,都是十分明确的。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就是敢公开挑战。各种各样以土地为交换条件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在全国各地随处可见。当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一旦出台,中央下决心解决问题的时候,那些胆大出奇的政府又将包袱和责任推卸向中央.其受害者便落到了那些被政府说大话吸引进来的企业。他们埋怨上当受骗被套.使政府诚信大大受损。

    政府直接参与城市经营的另一种表现就是.政府机关和政府公务人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城市经营活动后.开始不务正业.甚至热衷于“红顶商人”的头衔。早在上世纪末,党中央、国务院就三令五申不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但是.近几年因巨大利益诱惑.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风潮又死灰复燃.“红顶商人”成为时尚。有些政府部门将公共产品资源的管理权力.变成公共产品资源的垄断经营资本.公开单独成立公司.或找代理人合伙成立公司进行垄断经营.国有资金体外循环.所获利润变成单位支配或个人挥霍的小金库.滋长了腐败之风。近几年全国经济大案、要案、串案、窝案发案率之高.犯罪人员行贿受贿、各种非法所得数额之大.职务犯罪级别之高.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深圳市一个民政局长过去参与交通工程经营.受贿、索贿等各种非法所得达到数千万元.竟使检察机关动用三辆运钞车押款.十多台点钞机点钞.这在国外都是极为罕见的。目前.中国数百名贪官外逃.千亿元资金被卷走.已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这种现象虽然不能说都是由经营城市引起的.但至少他们不少人是打着经营城市的旗号或者是在经营的主体缺位、错位后给了他们可乘之机。

    政府直接参与城市经营.除了导致以上后果外.再就是它从根本上干扰甚至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一些民营企业、社会资金难入公平竞争轨道.使一些本应由企业充当经营城市主体的领域严重缺位.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破坏了市场分工。这对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导航:[ 第1页 ] [ 第2页 ] [ 浏览全文 ]
关于我们| 律师申明| 人才招聘|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