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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家政府理论思考我国城市经营的转型

2010年02月22日来源:《城市规划学刊》

  

4、基于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城市经营转型

    4.1、企业家政府理论范式与我国城市经营实践的比较

    尽管企业家政府理论是在西方凯恩斯主义以及“福利国家”失败,工业化时代形成的韦伯主义官僚制政府体制受到了挑战的情况下出现的,而国内的城市经营作为渐进式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实践的产物,两者出现的背景存在很大的不同,但却有着不谋而合之处——均面临着本国政府治理的市场化转型。

    企业家政府理论作为对1980年代以来西方政府治理模式市场化转型的最好总结,致力于打造一个富于创新、活力的城市政府,期望借鉴成功的企业管理理念,将企业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等引入政府治理,以达到改进城市政府传统僵化治理的目的。必须指出的是,企业家政府决不能从字面去理解,决不是鼓励政府“企业化”,去谋求自身最大利益,而是立足于城市政府如何定位、如何运作才能达到有效的治理,着重探讨“掌舵而非划桨”的城市政府职能定位、“顾客导向”的政府治理价值取向以及“分权授权、公众参与”的政府治理技术手段。就其实施效果而言,由于企业家城市理论响应了西方后工业时代对政府高效治理的要求,因而从问世之初即受到了西方各国城市政府的极大关注,并在此后积极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而我国以“政府主导”为显著特征的城市经营从一开始即旨在解决地方城市发展建设资金短缺的难题,因而从出现之日起,城市经营即被“庸俗化”为政府经营,热衷于城市资源资产的市场化运作。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投资与发展主体的多元化,城市政府仍然惯性延续着初期的做法,就将城市经营引入误区。因此,必然要求寻找借鉴,实现转型。

    4.2、企业家政府理论启示下的城市经营转型

    政府主导的城市经营应如何成功地实现转型以应对目前的众多问题,西方企业家理论可兹借鉴:城市政府应切实转换职能,从城市资源的市场竞争性领域退出,成为“服务型政府”。事实上。政府主导所带来的城市经营的种种现实问题,已经从一个侧面支持了对有限权能的服务型政府的正确认知。

    企业家政府理论对我国有如下的重要启示:①“城市经营”应该回归“城市管理”(“经营”和“管理”本就是一个词management,自“城市经营”理念盛行后,才刻意区分)。城市政府首要的职责是对城市发展战略性问题的把握,它应从城市资源的竞争性领域彻底退出,集中精力做好战略决策工作,通过良好的政策制度创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社会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不是主导经营城市,而是引导管理城市;②“城市经营”应该转变为更加高效的“城市服务”。即城市政府应该在那些因“市场失灵”而无法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非竞争的服务性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这里也存在掌握“度”的问题,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投资与利益主体亦日渐成熟与完善,某些公共物品也完全可以由企业部门或是第三部门来提供的,政府更多要做的是鼓励企业部门或者第三部门参与竞争,由公众进行裁判和选择,政府则对竞争进行必要的监督与规范;③应将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与方法有选择性地引入我国城市管理与城市服务中,通过借鉴企业部门的文化、结构、组织、流程等改造城市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倡导分权、合作、协商与制度创新,从而适应市场化的转型;④借鉴企业“顾客至上”的理念,政府也应以是否满足公众(市民)需要为考量标准,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城市服务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以“公众需要”为导向,建立更为合理的政府业绩考核制度,规避城市政府为追求政治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的行为;⑤城市政府良好管理与服务的取得也需要有完善的组织和制度保障。通过政府公共权利的适度分散,实现决策权、管理权的下放,强调基层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NGOs)以及公众参与管理,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总之,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观念的指引下,城市政府应抛弃从计划经济时代承继过来的对行政性计划的偏好,避免事必躬亲的作为,彻底从城市资源的市场竞争性领域退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良好的城市管理、城市服务取代陷入重重误区的城市经营。

    5、结论与讨论

    当前,诸如“城市政府已经成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经济实体,一个以经营城市为目标的企业”、“城市政府的角色应该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经营”这一类盛行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作为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城市发展的特定产物.目前兴起的政府主导的“城市经营”既非万能亦非永恒,它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容易走人追逐利益的“企业化”误区。西方企业家政府理论则强调对现代企业组织制度与管理理念的借鉴,而非引导政府变为企业。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城市政府的角色固然重要,但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型,城市政府应该而且必然会退出城市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城市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提供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其主体作用应该定位于对市场竞争的谨慎干预而不是直接参与。随着城市政府运用公共决策机制调控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能力的增强,“城市经营”必将让位于更加合理的城市管理与城市服务。而在此过程中,城市政府的可被称之为“经营”的活动,将主要限定在那些因“市场失灵”而无法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非竞争的服务性领域,诸如为城市提供完善的政策制度、良好的城市形象以及必需的公共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等等。

    作者:赵伟 陈眉舞 张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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